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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招生章程(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的通知》(鄂教职成〔2021〕2号)要求,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决定组织实施2021年高职扩招招生工作。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好考试招生工作秩序,严格多样化人才选拔标准,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湖北高职扩招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湖北高职扩招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成立扩招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学校纪委书记和分管招生副院长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及有招生专业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扩招工作,研究招生政策,确定招生专业和计划,拟定实施方案,决定扩招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高职扩招招生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2021年学校设置高职扩招招生专业6个,总计划180人,具体分专业计划等情况详见下表。

  第十二条高职扩招招收学生学习形式为弹性学制。弹性学制学生学校不提供宿舍,总学时不低于国家规定的2500学时,其中集中在校学习不少于总学时的40%,最长学习时限不超过6年。

  第十三条报名条件、资格审核、报名安排及志愿填报等工作执行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2021年湖北省高职扩招报考考生须知》。

  第十四条9月25日,所有志愿填报我校并通过审核的考生到我校招生就业处领取准考证。已经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除已参加过今年普通高考(含技能高考、高职单招)体检未被录取的考生外,所有参加我校高职扩招的考生均须在9月26日下午到湖北六七二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参加体检。

  第十六条此次高职扩招招生考试采取“职业技能测试”的模式,考试时间9月26日上午9:00开始。具体各专业考试方式具体见下表。

  第十八条对于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免予文化素质考试的社会群体,其考试计分综合成绩=职业测试成绩×2;对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职毕业生,其专业技能测试(或职业倾向测试)成绩计满分,职业技能测试部分按照规定进行。满足多个免予测试条件的群体,必须参加一种类型测试。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要求,综合考虑招生计划、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成绩,按照考生类别分类确定录取标准,按考生志愿划定录取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生源充足时,按不同类型的考生群体和不同类型的学习形式的录取率大致相当的要求划定录取标准,调整招生计划。同分比对专业基础成绩。对各专业志愿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

  第二十条10月8日前学校完成拟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7个自然日。公示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并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我省及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以后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大二以上年级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学费减免资助,资助金额按我校实际收取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校纪检监察处对本次高职扩招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扩招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27-87563550.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没有任何派出机构和招生代理。对以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022年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学校2022年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参加湖北省2022年技能高考和单独招生考试考生;湖北省民政系统行业单独招生考试考生;湖北省艺术类考生。

  1、我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文件规定,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批次的录取分数线和录取标准,严格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

  5、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学生入学后不符合体检要求和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以及体检费、办证费等杂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普通专业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6500元/年,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13000元/年,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14500元/年。

  勤工助学:学校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支持和鼓励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取报酬,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

  咨询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257号,地铁2号线杨家湾站D出口,进校1号教学楼一楼招生就业处。

  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函〔2022〕3号)要求,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高职单独招生工作。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好考试招生工作秩序,严格多样化人才选拔标准,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武汉民政职业学院高职单独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武汉民政职业学院高职单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成立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学校纪委书记和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职能部门和有招生专业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单招工作,研究招生政策,确定招生专业和计划,拟定实施方案,决定单招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高职招生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2022年学校设置高职单独招生专业5个,总计划400人,具体分专业计划等情况详见下表。(注:招生对象分为中职毕业生和退役士兵)

  学校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批准的总计划,不超计划录取。学校可根据报考人数,对分专业计划在省教育厅批准的总计划内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及志愿填报工作执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函〔2022〕3号)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5月28日,所有志愿填报我校并通过审核的考生到我校招办领取准考证。已经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此次高职单招招生考试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的模式,考试时间为5月29日(其中文化素质测试时间为上午9:00-12:00,职业技能测试时间为下午2:00开始)。各专业考试方式具体见下表。

  第十五条考试计分综合成绩=文化素质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其中文化素质满分200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200分,合计总分400分。

  第十六条对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职毕业生,报考相关专业可申请免予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计满分,面试部分按照规定进行。退役士兵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只参加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测试,总分400分。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要求,综合考虑招生计划、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成绩,按考生类别、志愿划定录取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分数相同的考生,先按照文化成绩总分排序;若文化成绩总分相同,再按语文、英语、时事政治与基础知识成绩依次排序,如还相同,按职业技能测试中的项目依次排序。另外,对于面试低于50分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对各专业志愿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

  第十八条6月6日前学校完成拟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并办理录取手续。凡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今年后续普通高校招生统一高考、技能高考以及其他考试和录取,我校也不办理退档手续。

  注:本次单独考试招生收取报名费200元/生,在考生领取准考证时收取。学生入校后,住宿费、书本费等其它费用参照其它在校生收取。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我省及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以后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大二以上年级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退役军人可按照政策实行学费减免,其他奖助政策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各项要求与普通高考、技能高考录取的考生一致,需全日制在校就读,并享受同等待遇。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属于特殊招生类型,此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或转专业,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可按规定在本校当年高职单招专业范围内转换。

  第二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处对本次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27-87563550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没有任何派出机构和招生代理,也没有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以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举办考前培训班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往有关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022年武汉民政职业学院艺术类招生计划已经公布,以下是全国各专业招生人数,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官方公布为准: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创办于1986年,前身为“湖北省民政学校”,2004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学院地处武汉东湖科技文化区,毗邻“武汉·中国光谷”,坐拥伏虎山,俯瞰南湖。地铁2号线虎泉站出口与校门比邻而居,交通极其便利。学校建筑格局错落有致,树木葱郁,风景优美,曾被评为园林式学校。学校校风良好,秉承服务于湖北民政事业的办学理念,是有志于民政事业年轻学子的求学圣地。

  2022年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工作方案,领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处理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受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湖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办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招生工作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分别按照其第二、第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若遇到同分情况,按语、数、外比较单科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2022年招生计划共计7370人(实际计划数以湖南省教育厅下达计划为准),各省招生专业、计划及有关招生要求等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编印的2022年招生计划手册。单独招生省份有湖南、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河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安徽等24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统招省份有湖南、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八条 专业要求:空中乘务专业招收的考生须参加并通过由我校组织的空中乘务专业测试,具体要求及测试时间请见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或拨打我院招生热线电话(0731-82763288)查询。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勤、减、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助体系,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鼓励大学生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助学贷款,学校实施奖学金制度,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中每年发放国家奖助学金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学校还设立各类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1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被录取新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入学手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须向学校教务处学籍办(0731-82804943)办理请假手续。报道截止日期14日后,如果未报到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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