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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到底是什么案子(法治在线丨劳荣枝案今日二审开庭 回顾案件始末)

  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情人法子英共谋并分工,由劳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shā人4起。

  2020年12月21日,劳荣枝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劳荣枝被控犯下故意shā人zuì、抢劫zuì和绑架三宗zuì。

  今天(8月18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劳荣枝涉嫌犯故意shā人zuì、抢劫zuì、绑架zuì上诉一案。

  在一审中,法院判决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shā人zuì、抢劫zuì、绑架zuì,数zuì并罚,决定执行sǐ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6年至1999年,江西南昌、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四地,先后发生了四起抢劫、绑架、故意shā人案件,警方经调查发现,法子英和劳荣枝共同实施了这些犯zuì。

  同年11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法子英因犯绑架zuì、故意shā人zuì、抢劫zuì,数zuì并罚,被判处sǐ刑,1999年12月,法子英被执行sǐ刑。

  2020年12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劳荣枝涉嫌犯故意shā人zuì、抢劫zuì、绑架zuì一案。

  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shā人zuì、抢劫zuì、绑架zuì,数zuì并罚,决定执行sǐ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2年8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劳荣枝涉嫌犯故意shā人zuì、抢劫zuì、绑架zuì上诉一案。

  1999年7月12日这天,在合肥市一栋居民楼里,公安民警对法子英进行围捕,场面一度十分凶险紧张。

  根据合肥警方提gòng的材料显示,在1999年7月23日12时05分,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警方决定用催泪dàn将法子英逼出。

  12时10分,法子英在忍受不住催泪dàn的浓烟且跳楼无望的情况下,被逼出房间,并向民警开*,民警当即还击。

  经过一番*战,法子英终于被抓获,而当时劳荣枝却已经潜逃,在随后的20年里,一直都没有她的任何踪迹。

  对于当年的这些案件,劳荣枝在庭审中表示自己是受到胁迫才参与实施的,对于劳荣枝的辩解,法庭结合在案证据材料展开深入调查,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且分工明确,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人员物色有钱人为作案对象,分别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了抢劫、绑架及故意shā人犯zuì。

  公诉人(公诉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sǐ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二人并致1人sǐ亡,勒索财物人民币75000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和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共致5人sǐ亡,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0274.13元,现金人民币33840元。

  港币110元,美元10元,江西邮电企业债券1000元,银行存单共计95000元,犯zu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shā人zuì、绑架zuì、抢劫zuì追究其刑事责任。

  抢劫zuì、绑架zuì我承认,我说了在常州、在合肥,我的的确确是配合,因为我摆脱不了法子英,我确确实实是受到了胁迫。

  那么劳荣枝在这四起案件中究竟做了些什么,参与实施犯zuì是否受到了胁迫,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在案件一审庭审中,公诉方就劳荣枝参与实施四起案件的犯zuì事实进行了举证,其中包括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以及法子英的生前供述。

  在案证据显示,法子英和劳荣枝实施的第一起案件发生在1996年7月28日,当时二人暂住在江西省南昌市,劳荣枝在一家娱乐场所工作期间,物色到商人熊某为作案对象,随后,劳荣枝诱骗熊某来到了她的租住处。

  当日晚上,二人来到熊某家继续实施抢劫,法子英控制了熊某的妻子和女儿,劳荣枝则在房间内翻找财物。

  在实施了第一起案件后,法子英和劳荣枝又先后在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作案三起,同样由劳荣枝以打工为名,在娱乐场所内物色有钱人为作案对象,然后将被害人进行控制,进而实施抢劫、绑架、shā人的犯zuì行为。

  1999年6月,二人在安徽合肥实施了最后一起案件,也正是因为这起案件,法子英最终落网,劳荣枝负案潜逃。

  公诉人(公诉书) :劳荣枝将被害人殷某诱骗至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殷某,劳荣枝则用绳子将殷某手脚捆绑。

  据法庭查明,从1996年到1999年的四年间,法子英和劳荣枝先后作案四起,共造成七人sǐ亡的严重后果。

  在庭审中,劳荣枝多次表示自己是受到了法子英的胁迫才实施的犯zuì,针对劳荣枝的这一辩解,公诉机关通过证人证言、物证以及法子英的生前供述等证据材料进行了驳斥,认为劳荣枝的定zuì依据充分真实,且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了系列犯zuì,二人均系主犯。

  公诉人:二人在四起犯zuì事实中,均存在明确共谋和分工,其伙同法子英实施犯zuì的方式和分工反映出其主犯地位,其拒不认zuì的态度、不合常理的辩解、苍白无力的借口都将得到法律公正的评判。

  2021年9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shā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对劳荣枝的犯zuì行为在这几起案件中的作用进行了认定。

  审判长:被告人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共谋,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再对被害人实施绑架或抢劫,上述作案模式在各起犯zuì中均有体现,作案前两人共同商议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作案时二人具有明确分工,劳荣枝实施了物色和引诱被害人、捆绑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等犯zuì行为,由此可见,劳荣枝参与谋划并具体实施犯zuì,行为积极主动,在犯zuì中起主要作用,虽较法子英的犯zuì地位和作用低,但依法亦属于主犯。

  最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shā人zuì、抢劫zuì、绑架zuì,数zuì并罚,决定执行sǐ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shā人zu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zuì,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zuì,劳荣枝在共同犯zuì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zuì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shā人zuì判处sǐ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zuì判处sǐ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zuì判处sǐ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sǐ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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