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生活随笔

军婚体检有通不过的吗,军婚婚检怎么算不合格?

  前几天有一位战友找小编,说:我跟她结婚已有半年了,在婚前没有做过任何婚检,对身体健康完全不了解,在上个月多次跟我提出离婚,正因为离婚的事两个人经常闹矛盾感情破裂,那么这个月就告诉我查出了甲亢病,现在又赖着我要出医疗费用,而且我对她的身体状况完全不了解,婚前肯定是有了这种甲亢病,一直隐瞒着我,婚后总是找借口理由不同居一起。直接到现在要提离婚条件的,我想咨询一下像她这种病我要承担一切责任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范围,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所以,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还是要由婚检时医院给出建议(如下图)。

  婚检的医学意见有:① 建议不以结婚;② 建议不宜生育;③ 建议暂缓结婚;④ 未发现医学上不以结婚的情形;⑤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这些意见,能够及时给结婚的双方给出一份现实的建议,从而让结婚更加谨慎和负责。(需要注意的是:婚前医学检查结果那一项内容,一般是不会注明详细的病情结果,只出医学意见。)

  像这位战友的这种情况,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因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产生的,并不因为疾病来自婚前、一方婚前隐瞒病史而减轻或免除,只要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便必须无条件地给付扶养费。

  而所谓扶养费,不但包括生活费,还包括医疗费等必需的费用。你妻子当初隐瞒病情确实有错,但你们后来正式登记结婚,你们的婚姻关系便受法律保护,因此,妻子提出要求你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于法有据,你不能也无法逃避。

  ① 婚检地点: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驻地的妇幼(具小编了解一些婚检地点也设置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旁边);

  如果有什么政策等问题咨询,可以添加军路问答专栏小编的微信号:plalanse进行咨询,添加时请注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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