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生活随笔

喝奶茶有性暗示吗(奶茶暗语是什么意思)

  前几天有个不认识的男的打电话来,说有法律问题要咨询我,然后问我法律上有没有一条“接受奶茶等于性同意”的规定。

  咨询的起源应是广州的一起案件,事主(女方)网名叫“拜拜啦人间”。女方说自己被强奸,控告男方,男方后来被不批捕,女方不服,然后在网上发布案件有关情况和言论。其中,女生提到一点,就是奶茶的问题,说检察官说了因为她喝了男生请的一杯喜茶,所以她是表示了性同意的。此后“一杯奶茶等于性同意”这句话在网上引起热议。

  数日后,白云检察院在“正义白云”微博号上发布了调查结果,大意如下:1.案件仍在侦查;2.不存在廉洁纪律问题;3.经过调查,确定该案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依法依规;4.该案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5.2021年7月23日将上述情况及不批准逮捕理由书面答复信访人*某;6.公布不批准逮捕理由(案件详情);7.检察官没说过“一杯奶茶等于性同意”或类似的话。

  检察院的回应非常全面,很好地平息了各方的质疑。不过我倒从没相信过这位女士说的话,因为我认为,一位员额检察官,无论如何不会说出“一杯奶茶等于性同意”这种话。一般来说,我们还是倾向于相信大部分办案人员的公正,即便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律师认为处理的结果可能存在问题,排除立场方面的问题,我们还是会相信办案人员的智商。检察官的智商让他们绝不可能说出“奶茶等于性同意”这样的话来。

  而且现在可是2021年,检察官可是广州的检察官啊。大家知道广州的检察院多难考吗?首先要法学本科出身、通过法考,这只是符合报考公务员考试的条件,还要考过基本上百里挑一的公务员考试(包含笔试、面试、体检),还要在岗位上工作那么多年,办几百上千起案件,才能入额。所以检察官都是珍惜自己身份、荣誉的,在这种如果真的构成犯罪就是重罪的且未和解的案件上绝无可能弄虚作假。

  我自己代理的某起当事人涉嫌强奸的不批捕案件,其中两个比较重要的细节是女方和男方一起下楼,男方开门;下楼后两人一起吃了一顿沙县小吃,男方给钱。我会见男方的时候,男方还能很准确地记得这个女生吃了牛腩面,自己吃了排骨面,花了2N块钱。会见后我让男方的女友去那家店拍拍菜单,看看金额是否对得上,结果牛腩面和排骨面都是N元,我就把相应的辩护意见写到了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中,附上相应的证据。

  当然作为辩护律师,我认为这部分细节确实也是关键之一,但案件事实肯定不是单凭一个细节就能确定的。检察官在看了辩护意见和我方提交的证据之后,还打了电话给我听取律师意见,听完律师意见第二天就去提审当事人了,提审完当事人后才决定不批捕。

  “拜拜啦人间”这个案件让我心情复杂。身为女性,我很同情部分确实受到压迫的女性,但与此同时,我也很厌恶那种利用女性身份反过来去迫害别人的人。尤其是“拜拜啦人间”那个案件的检察官是女检察官,这名网友打着维护女性权益的幌子,想要对某名男性进行打击,同时对依法办事但没有符合她的利益取向的女性进行打压、投诉,真的让我“大开眼界”。

  我认为现在很多检察官总体上素质还是很高的,办案也很认真,当事人(无论是哪一方的当事人)抓住一两个细节无限扩大/添油加醋/无中生有/试图通过污蔑办案人员来达到自己目的的行为,真的很不妥,有关部门真的要管管了。

  关于“拜拜啦人间”案的详细调查结果,微博上都可以看到,这就不展开说了,为了佐证强奸类案件不批捕的决定一般都不是轻易作出的而要经过相对严密的审查,在此附上我办理某起强奸案不批捕案件的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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